第五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在本市共同生活的本市户籍家庭成员,以及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

本条例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包括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等。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