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