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生活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家庭或者个人有关信息,在其所在地的居(村)务公开栏、电子屏等场所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公布。

获得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有关信息的公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