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