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与方式第二十七条有效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成员,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部分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实现就业,导致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发生变化,主动申报收入变化情况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待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