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有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具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除前款规定以外,还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活救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