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八十七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的程序,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和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