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的程序,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和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