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七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