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法规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建立常态化浦东新区法规立法工作机制,做好法规立项、起草、审议、推进实施相关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浦东新区法规制定过程中,做好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深入研究需要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的立法需求,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组织开展起草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浦东新区法规议案。市人民政府起草浦东新区法规草案过程中,应当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工作。
浦东新区应当结合引领区建设实践,提出立法项目需求和建议,起草浦东新区法规草案建议稿并全程参与浦东新区法规立法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