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