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