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立法背景、主要制度等事项的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