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再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