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并听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报告,再由分组会议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