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