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