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医疗保障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创新药品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医用耗材,及时研究按照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本市采取措施,加大对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创新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支持力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