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医疗保障部门开展药品、医用耗材价格信息监测,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异常变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会同市价格主管、市场监管部门维护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秩序。医疗机构应当公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等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