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本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指导本市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对招标、采购、交易、结算进行管理。进入集中采购平台的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企业应当通过平台如实申报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供应能力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动的,及时申报调整。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