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第十三条有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执行,缴费费率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