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数据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情况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收集、汇聚、治理、共享、回流、开放公共数据;
(二)未按照规定对公共数据实行目录管理;
(三)违反规定在公共数据平台之外新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运营通道,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经建立的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运营通道进行整合;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