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南京都市圈、长三角等区域其他城市数据领域合作,协同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共同促进电子证照等跨区域互认互通,强化城市间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的深度融合,逐步形成数字治理高效协同、数字服务普惠共享、数字产业融合创新的数字生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