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推广使用安全节能型燃气燃烧器具和安全可靠的燃气连接管。禁止销售不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软管、减压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产品的监管,并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

燃气经营者不得向用户强制销售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