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四十一条有效推广使用安全节能型燃气燃烧器具和安全可靠的燃气连接管。禁止销售不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软管、减压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产品的监管,并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燃气经营者不得向用户强制销售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