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餐饮用户不得使用气液两相瓶装燃气,不得违规使用瓶组供气。

餐饮用户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燃气安全意识,定期进行安全自查,配合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

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