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加气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须知;(二)不得充装无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三)未经许可不得充装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装置;(四)不得在有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危险情况下加气或者卸气。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