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执收指标的;(二)未及时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内应缴国库的资金解缴国库的;(三)隐瞒、虚增非税收入,改变非税收入资金类别性质,或者将非税收入转作税收收入的;(四)将有规定用途的非税收入挪作他用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