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执收单位和代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价格主管、市场监管部门以及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收支情况和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