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执收管理第十八条有效非税收入在省与市、县(市)之间实行分成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调剂以及事权与收入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具体分成比例。未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