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