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受害者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