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向废井、废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有害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对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