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第十五条有效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没有隶属主管部门的行业,其行业用水定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