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人才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软件产业人才需求分析预测和定期发布机制,为培养、引进软件产业人才提供参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