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软件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结合本地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统筹加强特色化、专业化软件园区等产业发展载体建设,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和综合配套服务,推动软件产业高效集聚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