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驾游进境游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复出境;在规定期限内未复出境的,由海关、边检、海事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置。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协同做好自驾游进境游艇违法滞留相关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