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将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并会同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制定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道路交通变化情况,适时组织对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进行评估、调整,并按照前款规定报批和公布。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