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以及机动车停车秩序、停车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包括依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临时设置的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