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者请求发展改革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