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六十四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交有关机关重新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4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