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四十二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期间,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全省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