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三十八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期间,举行大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一年的工作安排,以及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在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建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