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期间,举行大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一年的工作安排,以及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在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建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