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代表团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审议意见由代表团团长或者团长委托的副团长向主席团汇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