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主席团常务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会议的有关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一般召开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是否召开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秘书长提出建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