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各专门委员会及大会秘书处的工作;
(三)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五)提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和通过的候选人名单;
(六)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