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和表决。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但是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除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