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主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菱镁、方解石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