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