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有实施家庭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单位求助、举报。接到求助、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