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积极参加学校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前款活动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引导和支持新婚夫妻、孕期夫妻参加婚姻登记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和指导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