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等活动,建立健全企业出海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培育高价值专利,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组建知识产权联盟、构建行业专利池,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知识产权交易、许可、投融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